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和明确信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文)、国务院《信访条例》(2006年6月22日印发国务院第431号令)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学院教职工、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与学院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院及其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校信访途径是辅助性渠道,学院鼓励信访人按照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主渠道不畅通时,可以通过信访来督促解决。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院稳定、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院发展营造和谐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等方式向学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师生员
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
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
序。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并在学院设定或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八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5人,且应当到学院指定的接待场所。
第九条 信访人确需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由学院办公室予以安排。
第十条 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来信来访处理单》。原则上学院回复匿名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凡是反映学院或某一方面工作问题,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均可以上达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送达形式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一是直接送交学院办公室;二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至院长、书记电子信箱;三是通过行政楼内专设的意见箱递交;四是通过邮递方式递交;五是通过传真方式递交;六是通过电话方式转达。
第十二条 学院信访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送达或协调。
学院专设的意见箱由学院办公室安排专人定期开启,一般一周开启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开启。邮寄上访的信件由收发管理员收到后,当天送交学院办公室。网上校长、书记信箱一般每日阅处。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来信、来电内容分类送交有关院领导阅批或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回复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并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事宜处理完毕后,办理部门认真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来信来访处理单》的处理结果栏目,交由学院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信访处理原则及要求
第十六条 信访处理要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程办事,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二)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三)各部门接到处理信访事宜的通知后,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四)坚持保密原则,任何上访信、电等上访内容以及信访人信息不能外泄;不能私自扣押任何上访信、电等上访内容;对涉及办事人员的信访,办事人员应回避。对信访人不得歧视、压制和刁难,确保信访人合法权利。
(五)信访工作人员要时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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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意见箱地址:求是学院行政楼一楼和四楼各一个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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