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阳光招生

服务指南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亲爱的同学:HzM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首先祝贺你成为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2013级新生!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是党和政府实施的一项惠及大学生的德政工程,是减轻患病学生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保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一项爱心工程,具有社会公信度高、共济能力强的优势。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标准
具有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的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10元。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民政部门代为缴纳。由于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学生个人最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资费标准为:四年制学生170元/人。
二、医疗待遇
1.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具体参照《贵州师范大学参保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照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参保大学生发生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学校和学生各承担5%,具体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4.参保缴费正常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未参加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一切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三、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2.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故处理渠道开支。
4.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对以上几种情况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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