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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6-27 18:19:1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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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中央有关部门也即将出台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为了让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政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现就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的宣传工作
我部印制的3万张《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大型宣传海报)将于近日下发,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时将公告张贴到校园的宣传橱窗、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等学生集中的公共场所,并将政策公告电子版及时在校园网首页发布;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校报校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每位毕业生都清楚到基层就业、入伍服义务兵役、受聘科研助理、自主创业、就业援助等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
二、认真做好《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手册》的宣传工作
我部与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写《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手册》,将对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进行详细解读,手册将于3月底发送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将手册及时发放到每个毕业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还可结合本地、本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编写就业服务小册子,让每位毕业生都清楚了解各类就业政策、就业手续和就业服务等内容。
三、认真组织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周”活动
3月底和4月初我部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等网站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周”活动。届时将约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业指导专家等,对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宣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同步开展形式多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对国家和当地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宣传。高等学校要组织毕业生积极参加咨询周活动,确保政策宣传取得实效。
四、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高校毕业生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工作,除按我部统一要求组织好相关宣传活动外,还要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要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制订工作目标和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政策、读懂政策、用好政策;要引导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当前就业形势,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增强信心、稳定心态,多渠道积极就业;要引导学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积极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我部将根据工作进度和需要,适时对各地和高等学校的政策落实和政策宣传工作进行督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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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详细内容请登陆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www.nc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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